我省出台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结果应用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31 浏览次数:0

为规范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工作,强化信用审查结果应用,对失信申报主体实施惩戒,1月19 日,省经信委、省信用办印发了《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结果应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提高专项引导资金项目信用管理水平。

  《细则》共七章23条,明确了信用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失信信息及分类、失信惩戒措施、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等内容。

  《细则》明确,各级经信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申报主体和个人,实施信用审查及审查结果应用,并实施惩戒。《细则》要求,省经信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处室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中的信用记录管理,及时将项目申报主体、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失信行为信息,提供给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应用于专项资金审查、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记录,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

  《细则》规定,经专家评审,拟安排资金的项目申报主体,在信用尚未修复之前,如有一般失信行为,资金安排额度扣减20%;有较重失信行为的,原则上资金安排额度扣减50%以上,直至取消安排资金;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和安排项目资金。经各级经信、财政和审计监督部门查实,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主体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不实鉴证报告的,三年内不采信其为所有专项资金申报出具的鉴证报告,并将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直接责任人的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项目申报主体对信用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或所在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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